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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原则2022-12-02 10:47:42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

  优先权日的“优先”之意体现在其在某些方面可被视为申请日。不过,享受这样的优先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专利法包括两类优先权一是外国优先权,”是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B)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期限条件类似于外国优先权。另一条类似的限制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未享受过优先权,而外国优先权因要求“外国首次申请”显然已经决定了其未享受过优先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与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时间要素不同。请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国提出申请。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须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权利恢复规定不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了权利恢复途径,即申请人未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内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如因正当理由而延误,则可以在期限届满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但该规定未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基于在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在先申请不必视为撤回,因为一者不会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造成重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