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明确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保护主题
新增“计算机程序产品”作为可保护的主题,将其定义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案的软件产品。例如,权利要求可撰写为“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特定方法的步骤”。这一修订满足了创新主体对软件产品保护的需求,与国际规则接轨。
细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算法的保护客体审查标准
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关联:若算法改进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提升硬件运算效率、减少数据存储量或提高处理速度等,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例如,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通过适配硬件资源提升训练效率,属于技术方案。
挖掘数据内在关联关系:处理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若能挖掘出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解决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问题,也属于技术方案。例如,电子券使用倾向度分析方法通过挖掘用户行为与电子券使用倾向的关联关系,提升分析精确性。
完善创造性审查标准
算法对系统性能的改进: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实现系统内部性能改进(如提高硬件处理速度),则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创造性审查时应考虑算法的贡献。
用户体验提升的考量:若用户体验的提升由技术特征或与技术特征相互作用的算法特征共同带来,且符合自然规律,可在创造性审查时予以考虑。例如,物流配送方法通过优化数据架构和通信方式提升配送效率,同时改善用户取件体验,该体验提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依据。
增加审查示例
通过具体案例(如深度神经网络训练方法、电子券使用倾向度分析、金融产品价格预测等)阐释审查标准的应用场景,帮助申请人和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审查尺度。
这些修订旨在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强化对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的保护,同时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查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