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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08-15 16:08:42

文章来源:科教资讯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1月7日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然科学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
  (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高校。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应为长期在国内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时的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后方可提名。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该项技术发明时所在的单位。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在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方面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成熟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转化,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该成果时所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青年科学奖授予已经取得突出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青年学者。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校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被提名当年未满40周岁(至1月1日);
  (二)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并取得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三)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
  (四)潜心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定标定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奖不设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相关单位或专家按以下程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学校直接提名;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名;
  (三)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合提名。
  第二十三条 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或专家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学部;
  (二)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
  (三)有关高等学校校长;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三名及以上联合提名)。
  第二十四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后须间隔一定年份后方可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候选项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授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授奖决议。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授奖决议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对获奖个人和单位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个方面制定评定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五条 青年科学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致力于科技前沿,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创新能力强,学风严谨,作风扎实;
  (二)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产生了显著的国际学术影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内同领域同龄人中学术水平居于前列;
  (三)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四)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提名项目正式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前提出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或专家处理。提名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专家共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单位和人员对异议进行处理,不得推诿或延误。
  第三十九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教育部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教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暂停或者取消提名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不良信誉,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内部或公开通报、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关注科学技术本身,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同时废止。